行政许可是根据《****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设立的,是深圳市范围内进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办理的前置手续。
一、核心法律法规依据
办理该许可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
《****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这是深圳市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对水土保持工作做出了更具体、更严格的规定。它明确了深圳全市域都属于“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因此几乎所有生产建设项目都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
这是****技术标准,规定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技术规范、内容、深度等要求,是编制方案的技术依据。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广东省层面的法规,对全省(包括深圳)的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哪些项目需要办理?
根据上述法律,在深圳市范围内,所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都需要办理。具体包括:
房屋建筑类:住宅、商业楼宇、工业厂房等。
市政工程类:道路、桥梁、隧道、管线、轨道交通、水利工程等。
园区开发类: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旅游度假区等成片开发项目。
其他:取土采石、堆放废弃物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
简单来说,只要项目动土,基本上都需要办理。
三、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在深圳市,此项许可已全面实现线上办理,主要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
核心步骤:
方案编制: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质的单位(通常是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
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
报告表: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
承诺制管理:对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实行承诺制管理,只需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
网上申报: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
切换区域至“深圳市”->“市水务局”。
搜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
点击“在线办理”,按照指引填写信息,上传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通常需要上传以下电子版材料):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在线填写)。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PDF格式,含专家评审意见(如需))。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与审批:
受理:水务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技术评审:对于《报告书》,水务局会委托技术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审批决定:水务局根据技术评审意见(如需)和相关法规,在承诺的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获取批文: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网上下载电子版的《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项目名称]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该电子批文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办结时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技术评审、报告修改时间)。
四、重要注意事项
开工前置:务必在项目开工前获得水土保持方案批文。未批先建属于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
方案变更:项目规模、地点、布局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重新报批。
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如排水沟、沉沙池、边坡防护、植被恢复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
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必须依据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意见,组织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水务局备案。
区域评估:对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可由管理机构统一进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经评估合格的区域内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手续。